关于印发《石堆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村、有关部门:
现将《石堆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堆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丘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潍坊市、安丘市有关文件要求及我镇《石堆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安丘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伤亡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潍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卫生院要在镇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卫生院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救援专业队伍以及村卫生室、社会办医机构等。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院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市卫计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卫生院要组建医疗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卫生院承担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并根据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卫生院要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省的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的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Ⅰ级响应行动
卫生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镇政府和市卫计局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需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对专项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级别的响应时,由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报告执行。
4.1.2 Ⅱ级响应
(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Ⅱ级响应行动
卫生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镇政府和市卫计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需启动省应急总体预案,对省专项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级别的响应时,由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报告执行。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地级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卫生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和市卫计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需启动地市级应急预案时,由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报告执行。
4.1.4 Ⅳ级响应(1)Ⅳ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卫生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镇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 由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报告执行。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卫生院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 用袖带分类标记,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 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院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避免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后疫情的发生。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卫生院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市卫计局。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计局。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院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院与市卫计局之间、与镇政府之间,以及其他镇属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要加强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卫生院要与承担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实现联网,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调度任务,规范医疗急救业务的管理。卫生院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卫生院要在上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专家指导下,开展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培养与培训,努力提高应急救治水平。
5.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卫生院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性专家组。
5.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院成立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卫生院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定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专业队伍不少于10人。
卫生院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6 物资储备
卫生院要按照市卫计局提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要求,做好医疗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镇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对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或市、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医疗救治费用补助。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院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确保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院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村居、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镇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订和修订
本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